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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转发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《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》的通知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09-11-24浏览次数:723

[来 源] 体卫艺处         [文 号] 鄂教体艺〔2009〕34号

各市、州、县教育局、卫生局,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,各高等学校:

现将《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<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教体艺【2009】11号,附后)转发给你们。同时,结合我省实际,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落实。

 一、要有效预防聚集性甲型H1N1流感疫情。根据我省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实际,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狠抓预防措施的落实,继续坚持晨检及因病缺勤登记制度,严密监测师生员工健康状况。具体预防措施为:

   1、减少大型集会活动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“非必须,不举办”的原则,严格控制举办大型集会活动,取消不必要的人群聚集活动;

  2、继续坚持并落实晨检制度。在晨检中,一旦发现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(发热体温≥37.5℃,同时,伴有咳嗽、咽痛、鼻塞、流涕等呼吸道症状)者,要求其暂停上学,并及时就医;

3、做好日常缺勤登记。各级各类学校如发现班级或学校短时间内出现缺勤增多的现象,应及时了解缺勤原因,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报告。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暴发时,须增加午检。

二、严格执行重新修订的《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》。各级教育、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、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教育部、卫生部重新调整和修订的《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》,科学划分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,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,切实采取有关防控措施,共同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。重点做好两个节点的工作:

1、学校出现甲型H1N1流感散发病例时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除指导、协助当地学校加强晨检和有关呼吸道感染症状监测外,在接到学校5例及以上有与流行病学关联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的疫情报告后,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,并采集患者标本送至具备条件的实验室进行检测。各级各类学校除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有关登记工作外,还应对本校师生员工进行健康教育;

2、学校出现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时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除按照散在病例的管理措施实施外,还应指导当地学校加强晨检、午检和疫情日报、零报告工作,并及时公布疫情和防范措施信息。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,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,做好与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的学生、教职员工和家长的预防甲型H1N1流感宣传教育工作,并按照疫情所达到的标准,采取停课措施。

 附件: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《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》的通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