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
(试行)
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,树立学校良好形象,根据《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》及教育部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总体原则
热情周到、礼仪从简、控制陪客、厉行节约,兼顾少数民族风俗。
二、接待范围
1.上级单位领导来校调研检查、兄弟院校(单位)领导来校考察交流,全校性活动或以学校名义承办的大型会议(赛事)等,由学校办公室统一接待,接待经费纳入学校统筹预算。
2.专项活动及其他来访,根据需要由学校对口的单位(部门)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接待。经费原则上从部门专项或分管领导统筹中列支。
3.各单位(部门)的业务往来客人,由各单位(部门)自行接待。
4.港澳台及国外友人来访,由外事处(国际学院)统一接待。具体按照有关外事活动的规定执行。经费从外事专项中列支。
三、接待流程
1.学校公务接待以来访单位公函(通知)为依据,对未发公函的兄弟院校(单位)来访,原则上不予接待。
2.所有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,须事先申报,校领导审批后(见附件一)方可安排;对未经校领导审批的来访客人,不予安排用餐。
3.学校接待工作按以下流程进行:
确认来电来函信息(来访者单位、姓名、来访内容、时间等)→草拟接待方案→报校办负责人审核→呈校领导审批→与来访单位协商确定日程安排→通知参与接待相关人员(部门)→安排接待室(会议室、台卡、茶水)→接待来访客人,做好记录→欢送客人离校。
四、接待用餐
1.学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教工食堂或学苑餐厅。
2.接待标准:一般客人按不超过50元/餐·人执行,重要客人按不超过80元/餐·人执行。
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地开展的接待,参照当地标准进行。
3.接待用餐不安排高档菜肴酒水,不安排香烟。工作日中餐不安排饮酒。
4.严格控制陪餐人数,来访客人在10人以下的,陪餐人控制在3人内; 10人以上的,陪餐人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。
5.接待对象因工作需要在校时间超过2天及以上的,宴请次数不得超过2次。
6.接待完毕,由学校办公室综合科(或经办人)核单结账,并在5个工作日内认真填写接待清单(见附件二),作为财务报销的附件。
五、接待要求
1.上级单位领导来校检查调研,由学校主要领导接待,学校其他领导视工作需要参加;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和兄弟院校(单位)来校,视调研检查和考察交流内容,由学校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接待。对能够合并的接待统筹安排并协调1位校领导出席。
2.所有接待均不安排校领导到车站、机场迎送,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。
3.接待(会议)室不布置鲜花植物,不摆放水果点心。
4.非工作需要,不安排来宾去名胜古迹、风景区参观考察。
5.非因学校公务活动需要,不安排接待对象住宿。
6.不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、会议、培训等所有费用。
六、校内各二级单位(部门)的接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七、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2014年12月24日